1.聽說海關與檢驗檢疫合并,我司現準備申請報關、報檢資質,想了解下在海關注冊登記后,還需要單獨申請報檢資質嗎?
答復:根據《關于推進關檢融合優化報關單位注冊登記有關事項》(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43號)第三條規定:自2018年10月29日起,對完成注冊登記的報關單位,海關向其核發的《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自動體現企業報關、報檢兩項資質,原《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備案表》、《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人員備案表》不再核發。因此你司無需再單獨辦理報檢企業資質,對完成注冊登記的報關單位會自動體現企業報關、報檢兩項資質。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請問和互認的國家和地區進出口貨物,AEO企業編碼該如何填報?
答復:根據《關于明確“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企業編碼填報規范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31號)第二條規定:AEO企業編碼填報樣式為:“國別(地區)代碼+海關企業編碼”,例如:新加坡AEO企業:SG123456789012(新加坡國別代碼+12位企業編碼)。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對于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信息系統有什么樣的要求?
答復:根據《關于公布〈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82號)附件1海關認證企業標準(高級認證)規定:具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記錄企業生產經營、進出口或者代理報關活動的信息系統,特別是財務控制、關務、物流控制等功能模塊有效運行。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我司想了解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需要哪些資料?
答復:根據《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令第240號)附件50《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單位應當向初審機構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二)輸入動物需要在臨時隔離場檢疫的,應當填寫《進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許可證申請表》;(三)輸入動物肉類、臟器、腸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蠶繭和水產品等由海關總署公布的定點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的,申請單位需提供與定點企業簽訂的生產、加工、存放的合同;(四)辦理動物過境的,應當說明過境路線,并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衛生證書(復印件)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準許動物進境的證明文件;(五)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立項證明文件。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關稅及貿易管制
1.我司想了解下,獲取《海關專用繳款書》的途徑有哪些?
答復:根據《關于全面推廣〈海關專用繳款書〉打印改革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9號)第一條規定:進出口企業、單位,以海關電子繳稅方式繳納稅款后,可以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載電子《海關專用繳款書》;或向海關現場申請打印紙質《海關專用繳款書》。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已經向海關遞交申請了預裁定相關材料,想了解下海關多長時間可以有審核結果?
答復:根據《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的令》(海關總署令第236號)第八條規定:海關應當自收到《預裁定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應當在決定是否受理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補正,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補正通知書》。補正申請材料的期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聽報關行說海關最近擴大了自報自繳適用范圍,想了解一下具體擴大了哪些?
答復:根據《關于擴大自主申報、自行繳稅適用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4號)規定:為加快推進稅收征管方式改革,海關總署決定擴大自主申報、自行繳稅(“自報自繳”)適用范圍。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報關單均可適用“自報自繳”模式。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我公司需要出口一批鈰合金,顆粒<500μm,想知道是否可以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
答復:根據《關于公布201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公告》(商務部 海關總署聯合公告2017年第88號)第一條第四項規定:鈰及鈰合金(顆粒<500μm)、鎢及鎢合金(顆粒<500μm)、鋯、鈹的出口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但需按規定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監管通關與行郵
1.我司是一家跨境電商平臺企業,請問在進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時,需要向海關開放哪些數據,供海關驗核?
答復:根據《關于實時獲取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支付相關原始數據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5號)第二條規定:上述開放數據包括訂單號、商品名稱、交易金額、幣制、收款人相關信息、商品展示鏈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號、驗核機構、交易成功時間以及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數據。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采用鐵路運輸的方式進口一票貨物,請問啟用鐵路艙單后,報關單、轉關單有關欄目的填制規范要求是否有變更?
答復:根據《關于進出境鐵路列車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0號)第七條規定:啟用鐵路艙單后,報關單、轉關單有關欄目的填制規范要求變更如下:(一)“運輸工具名稱”免于填報。(二)“航次號”填報貨物預計進出境日期。(三)“提運單號”填報運單號。(四)鐵路口岸準入(出)監管模式的報關單,“進出口口岸”填報內陸海關關區代碼。其他欄目填制規范要求不變。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請問中轉集拼貨物中的進口貨物的申報時限及國際轉運貨物復運出境的時限,海關是如何規定的?
答復:根據《關于海運進出境中轉集拼貨物海關監管事項》(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20號)第六條規定:中轉集拼貨物中的進口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國際轉運貨物,應當在三個月內復運出境,特殊情況下,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復運出境。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聽說個人郵寄進境物品的行郵稅率進行了調整,我打算在國外網站上購買一臺電飯煲,請問電飯煲調整之后的行郵稅率是多少?
答復:根據《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40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規定:電飯煲的稅率為25%。你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加工貿易監管
1.我司是一家紡織品加工企業,一直做國內生意,近期接到國外訂單,需要給外商加工一批貨物再出口,代理說我司情況可以辦理加工貿易手冊,但是倉庫中有很多布料都是之前國內采購的需要分開管理,請問針對我司這類情況貨物需要分開管理的,海關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復:根據《關于加工貿易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4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分開管理”是指加工貿易貨物應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存放,分別記帳。對確實無法實現貨物分開存放的,須經主管海關在審核企業內部信息化管理系統、確認其能夠通過聯網監管系統實現加工貿易貨物與非加工貿易貨物數據信息流分開后,認定其符合“分開管理”的監管條件。企業應當確保保稅貨物流與數據信息流的一致性。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是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有個設備去年從國內(區外)進口入區,現在打算將該設備內銷出區,請問我司這種情況針對原進口的國產設備出區內銷是否需要征稅?
答復:根據《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第240號令)附件2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稅港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需要征稅的,除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按照貨物進出區時的實際狀態繳納稅款。按照上述規定,對于區內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需出區內銷的,主管地海關依據上述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即按照實際報驗狀態確定商品歸類并繳納稅款。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我司是做進料加工的企業,之前料件均從法國、德國進口,現在應供應商要求我司從國內某綜保區內一家企業進口料件,請問這種方式是否可行?
答復:根據《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第240號令)附件3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進口。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我司是加工貿易生產企業,請問想要成為新監管模式企業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復:根據《關于全面推廣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改革》(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9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新監管模式改革的企業,必須是以自己名義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生產型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認證及以上的;2.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且企業內部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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